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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学洋明胶蛋白厂的工业明胶,不仅流向药用胶囊生产企业,还流向众多食品企业,成为生产雪糕、冰淇淋、乳制品和饮料的原料。一本未被烧掉的记账本里,出现了多家国内知名乳品企业名字。
“蓝矾皮胶”为害范围巨大,横跨食品、药品产业。一种恐慌气氛在蔓延;恐慌的源头在于本该最放心的医药行业的溃败,更在于食药监管部门的渎职。
早在2007年,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就公开披露:“业内公认,低价胶囊缘于使用了劣质原料。一些不法企业把只能用于工业的蓝矾皮胶充当食用、药用明胶使用或掺杂使用。”甚至《国家药典》2010年增加了铬检测项目,本身就是为了检查是否使用蓝矾皮胶。此次被曝光的通化金马的清热通淋胶囊,其毛利率高达78.10%,但还是要选购低劣胶囊。药厂选择这些胶囊时,真不知道那是什么做的吗?
最近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地沟油”的经验,值得借鉴。两高、公安部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不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构成犯罪;即使只是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一旦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一样构成犯罪。
这一“严格责任”压缩了灰色产业链的生存空间。药品、食品关乎人的健康,本来就是良心产业,对原材料应有那份谨慎,否则就是犯罪。司法机关应及时跟进,追究相关药企的制造假药罪,以及相关食品企业的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责。
在追究药企的同时,更要问责食药监、质检等部门。如前所述“蓝矾皮胶”被广泛滥用于胶囊、食品中,业内共知。河北衡水“学洋明胶”及该村40多家作坊,他们做的工业明胶卖给了谁,当地监管部门一直不知道吗?只要一个铬检测,就会让毒胶囊露出马脚,但浙江新昌的监管部门为什么不去做?相反双方“一团和气”,之前法律规定的种种验证、抽检,是怎么进行的?这必须在公众面前晒一晒。
新华社发表时评,要求对监管失职官员,按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问题恐怕还不止于行政问责,而是要追究相关官员可能存在的监管渎职的刑事责任。
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公职人员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都应该以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追究。
另外,去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刑法》,专门设置了“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可构成犯罪。至今,尚没有官员被追究此罪名。现在到了该亮剑的时候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玩忽职守罪”……必有一款罪名适合渎职官员。
只要存在渎职行为,就必须有官员要为这次的食品药品双重危机付出代价。中国的法律,并非不健全,关键在于执法决心,在于对执法者执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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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渎职罪
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条】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2000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1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99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99条第2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399条作的修改: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00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00条第2款: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
03-22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渎职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隔时)
2.在徇私枉法过程中,利用职权毁灭、伪造证据,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3.司法工作人员贪赃而枉法裁判,犯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判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受贿又枉法仲裁的,数罪并罚。
4.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而是利用自己熟悉监所地理环境等条件,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应以脱逃的共犯论处,而不能以私放在押人员罪。
5.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原则上构成脱逃,而不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或者故意宣告无罪,致使罪犯被放走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6.徇私型渎职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同时符合受贿罪与相应徇私型渎职犯罪的构成,且刑法无特别规定的,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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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渎职罪
【内容提要】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所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刑法对国家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职责的行为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以本章的渎职罪论述。(4)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少数犯罪是出于过失,如玩忽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渎职罪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和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在学习中应注意区别。
二.渎职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共计34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滥用职权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以及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二) 玩忽职守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以及本罪与滥用职权罪和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本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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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精神和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认真安排部署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确定全年工作思路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局及时进行了传达贯彻。于3月14日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将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了学习,并结合自身实际,对全年工作目标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进行了分解,确定了全年工作思路,提出了2011年六项工作重点,一是实行定岗定人,逐步推行稽查相对专业化制度;二是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为民十大实事;三是继续开展药品流通整治,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巩固两网建设成果;四是崇尚学习,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全面提升全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五是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六是以实施“亮点”工程为契机,全方位开展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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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都说民以食为天,食为民生之本。日本积累几十年经验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公共食品安全管理系统,而向以严谨著称的德国人则依靠近乎完美的质检追查制度保证了本国的食品安全,看看德国日常食品监管的严格就可以知道。
01. 德国每个鸡蛋上都印有编号,这是每颗鸡蛋的“身份证”。根据这个编号,可以查出鸡蛋来自什么国家、什么地方、那个养鸡场,甚至哪个鸡笼。有了这套“身份证”,鸡蛋的质量出了问题,有关部门就可以一直追查到饲养场。
02. 德国人真不愧是最严谨的民族。在德国,奶粉只要拿下过货架,无论有没有启封过,都必须销毁。德国人认为,一旦从货架上取下货物,中间任何环节都可能对奶粉的安全性造成威胁。
03. 德国人在宰杀动物前,有官方资质的兽医要进行第一轮检疫,合格后方能获得宰杀许可证。屠宰后,要检查肉中是否有寄生虫或病毒。无论在屠宰场还是在加工厂,在商店还是运输途中,食品都必须保持冷冻状态,否则不许上市出售。
04. 在谷物类食品生产前,食品评定机构首先要检查麦子生产过程中有无农药和化肥,入库前是否去除了沙粒杂物,粮仓的温度和湿度是否符合标准等。进入加工场前,要检查粮食是否霉变、发芽;进入加工厂后,要检查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标准。
05. 穆勒(Müller)是德国最大的面包制造商,这家有80多年历史的著名家族企业发生卫生丑闻,穆勒所有出产的面包等产品被召回,政府要求其不能在自己的商店里销售自产面包,同时德国多家大型超市取消了合同。在多重困境下,这家德国最大的面包食品制造商迅速宣布破产。
在德国,如果一个人吃坏了肚子,怀疑是食物的问题,可以随时拨打24小时免费投诉电话,“食品警察”会马上登门采样,并及时送到权威机构进行检测,并在第一时间把结果告知举报者。
以严谨著称的德国,特别注重生活及工作中的细微之处,这种严谨的生活理念,恰恰是我们应该学习吸取的地方!学习他们的经验,打造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希望有朝一日,我们的国家也能做到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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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的监管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那如何来计划呢?下面是出国留学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食品监管工作计划”,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查阅更多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工作机制,切实把学校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提高广大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但倡导科学合理的饮食习惯,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教育目的
通过教育引导青少年儿童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营养知识,提高食品消费的自我保护能力,从而为打造一个健康、科学、文明的民族奠定扎实的基础。
三、教育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细化,层层抓落实。
组长:
组员:各班主任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利用学校宣传媒体营造宣传的氛围,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利用周一升旗仪式进行食品安全国旗下讲话;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开展一次及以上的食品安全讲座;每班出一期食品安全知识的板报,开展一次以此为主题的综合实践或班队活动;
各班主任根据计划上好每学期5次的食品安全专题课,低段1——2年级组织观看食品安全卡通片,小学中高段3、4、5年级以主题班会的形式教育学生。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1、加强学校食堂安全监管
学校食堂监管从源头抓起,严把进货渠道关,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管理;并有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落实卫生防病和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规范食品烹饪方法选择的科学性,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依法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后勤管理,让学生吃上放心的饭菜,坚决控制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加强校外摊点治理
与有关执法部门联系,紧密工作,借助他们的力量整治和管理校外无证摊点。同时学校大队部通过检查,约束和教育学生不得到无证摊点购买零食。
(四)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监管水平
认真参加好上级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班,同时,学校对教师进行一次及以上的培训,让教师首先自己学会食品安全的有关知识和有关法律常识,以此更好地教育学生。
(五)做好学校饮用水安全工作。
学校自供水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必须经过市疾病控制机构检验并持水质检验合格报告,自备水、二次供水要规范做好卫生消毒,学校提供桶装水的必须严格查验生产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为营造学校良好教学环境,稳定学校教学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拟定20xx年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紧紧抓住关系教职员工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学校食品卫生...
02-25
分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和实践“保护公众健康”的科学监管理念,紧紧围绕“五个监管”和“三区建设”目标,在着力解决涉及民生中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上下功夫,统筹药械监管与食品综合监管、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日常监管与应急处理能力,全局工作在原有基础上,全面深化、规范、提高,促进了区域食品药品市场规范有序,推动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工作回顾
(一)、抓基础,实现机关“软实力”不断提升。
1、强化责任体系建设,健全廉政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号工程”来抓,通过与各科室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细化、完善责任分解和具体要求,并对干部和食品药品监管业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订出台了《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制度》,首次将中层干部也纳入到廉政报告对象;健全干部谈心机制。全面落实责任人对下级谈话、诫勉谈话、任职谈话、调岗谈话等规定;认真传达、执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严禁开办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规定》,重点抓好认证发证、药店开办验收,稽查处罚以及人、财、物管理等工作中的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通过开展专题教育、法制培训、观看警示录像、廉政谈话、编发廉政短信、安装廉政屏保等多种形式,做到理论教育经常抓、党纪条规突出抓,使全体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增强。同时积极探索监督的有效途进,通过行风监督员会议、行政执法回访、监管工作座谈会、药品监管民主评议会等各种有效形式,结合文明机关、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创建等,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提高工作成效,提升队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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