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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本文“2017证券从业金融市场知识点:证券评级业务”,由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希望对您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一)证券评级的对象
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3)上述前两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二)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4)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6)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7)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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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市场体系
1.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银监会正式挂牌运作,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形成了“三驾马车”式的垂直分业监管体制,自此“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正式形成。
2.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板块。
3.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三板市场,官方名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4.上海证交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5.深圳证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
6.股票型上市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开业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营利。
7.债券型上市公司: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
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条件,对于个人投资者: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10.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又称区域性市场、区域股权 市场、第四板市场)2008年天津股权交易所的成立,是此次浪潮开始的标志性起点。
二、证券市场主体
1.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3个月到三年不等。
2.2007年9月29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3.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4.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中的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报送制度,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月度报告。
5.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6.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证券经济业务资格;公司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
7.IB业务的资格条件: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8.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9.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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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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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
1.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1.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包括以下几项: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4)净额结算制度。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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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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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的定义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1984年,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公司股票。
1986年,沈阳信托投资公司和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始办理柜台交易业务。
1987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88年,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开始转入集中交易市场。
1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
1998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
由于市场持续低迷和结构性调整,资本市场发展出现问题。
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综合治理后的具体成果表现在:第一,有效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第二,平稳处置了一批高风险公司;第三,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础性制度;第四,进一步健全了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第五,积极推进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设立制度。
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09家,证券公司资产的总规模和收入水平都迈上了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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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及演化
在投资者结构上,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1990年12月和1991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继成立并开展交易,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开始了一个新阶段。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不断演变,其特点也逐渐显现。
(一)投资者结构的演化
1989年之前,个人投资者一直是股票市场的投资者主体。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抚顺支行代理企业发行股票211万元,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有记载的第一次股票发行,也是我国股票市场的起点,此后的股票发行基本上都以个人为主要发行对象。期间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80—1984年,企业股票实行到期偿还本金保息分红的办法,带有浓厚的债券性质和福利色彩,发行范围则仅限于企业内部职工和一些自愿的法人;1984—1989年,企业发行股票的范围扩展到社会公众,单位(机构)虽然也可以自愿认购股票,但同股同权原则未得到实施。在这个阶段,专门的股票投资机构尚未问世,现代意义上的投资机构者还未出现,购入股票的单位一方面因同股不同权受到歧视性待遇因而为数寥寥,另一方面就其行为特征来看也近似于个人投资者,其投资目的同个人投资者一样在于获得股息,因此说这一时期的投资者主体为个人投资者。
1985年,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通过批准进入筹备,至1989年,我国共有可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达到63家,而股票设计的规范化也得到了很大发展。从1989年起,机构投资者开始成为股票市场的投资主体,个人投资者退居次要地位。
1990年11月,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在中国组建“上海基金”,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正式问世,机构投资者进入一个新阶段。
1991年,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私募淄博基金5000万元人民币,并于1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第一家国内基金,国内基金业的发展由此为起点迅速展开。
1999年7月,战略投资者的概念首次被提出,此后,管理层对投资者的培育采用了超常规、创新性的发展战略,不仅在存量上对鲜有机构投资者进行大规模扩容(如基金、证券公司增扩股),而且在增量上全方位引进新的机构投资者(允许三类企业、保险基金入市),机构投资者的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改变以往投资分散化格局、以机构投资者构成投资主体的主要成分和基本资金来源的改革正式启动。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账户数量结构为例,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结构中,散户投资者开户数量占绝对优势。机构投资者近年来增长速度大大提升,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
(二)投资者结构的特点
(1)个人投资群体庞大。
(2)机构投资者迅速成长。
改善和优化投资者结构需要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对股市的“稳定器”作用,导入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引导广大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遏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规范、稳健、高效发展。具体可以采取如下办法:构筑多元化的投资基金群体,加快指数型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积极推进保险资金人市;发展私募基金;吸引海外资金入市(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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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投资者
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证券投资人是指通过买人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
证券投资人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的特点。
证券投资人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一)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1.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或利率水平,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2.金融机构
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经营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1)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应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相分离。
(2)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3)保险经营机构。保险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曾一度超过投资基金成为投资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均属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还可运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进行投资。2010年8月31日起实施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投资于银行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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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直接融资的方式及特征
企业融资是以企业的资产、权益和预期收益为基础,筹集项目建设、营运及业务拓展所需资金的行为过程。企业的发展,是一个融资、发展、再融资、再发展的过程。
企业融资按照有无金融中介分为两种方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方式的优点是资金流动比较迅速、成本低、受法律限制少;缺点是对交易双方筹资与投资技能要求高,而且有的要求双方会面才能成交。相对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可以充分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实现多元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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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发行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
(一)公司(企业)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本属于自有资本,而通过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本属于借入资本,发行股票和长期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债券则是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公司(企业)对长期资本的需求将越来越大,所以公司(企业)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地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在公司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既发行债券,也发行股票。欧美等西方国家能够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入了公司证券。而我国和日本则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定义为金融债券,从而突出了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发行主体的地位。
(二)政府和政府机构
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一般仅限于债券。
政府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既可以用于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弥补财政赤字、兴建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性的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在战争期间还可以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开支。
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这一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中央银行是代表一国政府发行法偿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机构。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中央银行股票和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3个月到3年不等,主要用于对冲金融体系中过多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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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一节 证券发行人
一、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概念、方式及特征
(一)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概念和方式
证券融资是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证券市场融资的基本形式是:资金赤字单位在市场上向资金盈余单位发售有价证券,募得资金,资金盈余单位购入有价证券,获得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所有权、收益权或债权。证券持有者若要收回投资,可以通过市场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证券可以不断地转让流通,使投资者的资金得以灵活周转。
(二)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特征
(1)证券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促成证券发行买卖的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身不充当权利义务主体,是连接赤字单位和盈余单位的服务性媒体,真实的资金交易是由赤字单位和盈余单位直接充当权利义务主体而实现的,因此,证券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2)证券融资是一种强市场性的金融活动。证券融资一般是在一个公开和广泛的市场范围内由众多资金交易者通过对有价证券的公开自由竞价买卖来实现的。(3)证券融资是在由各种中介机构组成的证券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持下完成的。(4)证券中介服务体系通过建立证券集中交易组织(如证券交易所),形成了筹资单位竞争上市公司资格的优胜劣汰机制,使证券融资活动更具竞争活力。(5)证券融资是一种长期融资。证券融资被称为资本性融资,由证券融资活动所形成的市场也被称为资本市场,股票和债券通常又被称为资本证券,通过股票和债券筹集的资金一般不是被用于短期商业性或营业性周转的,或者说不是为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的,而是被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等长期性投资的,是被作为资本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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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场内交易市场
(一)场内交易市场的定义
场内交易市场又称证券交易所市场或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活动时间。在多数国家它还是全国唯一的证券交易场所,因此是全国最重要、最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家批准,有组织的、专门集中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证券交易所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公开竞价确定,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成交原则。
竞价一般有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1)集合竞价指在每日开盘时,交易所电脑主机对开市前(我国是每日上午9:15~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的一次性撮合处理过程。
(2)连续竞价是在开市后的正常交易时问不断竞价成交的过程。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形式,通常大多数国家实行会员制。
(二)场内交易市场的特点
(1)集中交易。场内交易市场集中在一个固定的地点(证券交易所),所有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之下进行证券买卖。
(2)公开竞价。场内交易市场证券的买卖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形成的,即多个买者对多个卖者以拍卖的方式进行讨价还价。
(3)经纪制度。在场内交易市场买卖证券活动必须通过专业的经纪人。
(4)市场监管严密。在场内交易过程中,证券监督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对从事证券交易各种活动监管严密,以保证场内交易市场高效有序的运行。
(三)场内交易市场的监管
1.监管当局对证券交易的核准
核准的具体内容包括:
(1)审核上市交易申请。(2)审查证券交易所的初审意见。(3)经监管当局同意后,证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并予以公告,同时将证券挂牌交易。
2.对上市公司的持续性监管
对上市公司持续性监管的重点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上市公司初次发行的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持续性披露。
3.制止和处罚交易当中的违法行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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