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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证券从业考试即将开始,如今正是备考的时候,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 | |
1 | 202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一】 |
2 | 202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二】 |
3 |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三】 |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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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认定
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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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股票类)的,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股票类)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2)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釆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股票类)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规定予以处罚:
①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②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③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④向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⑤未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⑥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⑦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⑧未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⑨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考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
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釆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釆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 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 会公众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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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二)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2、科创板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考点: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证券(股票类)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股票类)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指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3、同次发行的证券(股票类),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股票类)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股票类)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釆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股票类)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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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一)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的总体要求
1、谨慎、诚实、勤勉尽责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完整、客观、准确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应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 息、资料;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注明出处和著作 权人。
3、规范在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意见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 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 节目或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 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1、保持独立性
证券分析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因所在公司内部其他部门、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任何贵重财物或可能对证券分析师独立客观执业构成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益。
2、保持客观性
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服务,不得用以往推荐具体证券的表现佐证未来预测的准确性,也不得对具体的研究观点或结论进行保证或夸大。
3、公平对待发布对象
证券分析师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系统平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通过短信、个人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客户、公司内部部门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 报告内容和观点,不得通过论坛、博客、 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
考点:法律责任和监管措施
(一)法律责任
1、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1)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由证监会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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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资格管理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管理
1、单独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分为两类:
1、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符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申请条件的,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考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原则
1、独立原则
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 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2、客观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 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 保证。
3、公平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 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特定对象。...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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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存托凭证与沪伦通
(一)存托凭证
1、存托凭证定义
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 DR):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条件
(1)《证券法》第13条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
(2)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誉良好,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规定的任职要求,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信息披露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 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并以专章说明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因种种原因 而导致其自身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按风险起因不同,经纪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
合规风险
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1、合规风险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的主要情形:
(1)为客户开立账户时不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2)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之前未按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3)客户开立账户时未按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
01-21
为了帮助考生能够更好的去备考,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与特点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
证券经纪业务: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
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其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目前我国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三)客户和证券经纪商的委托代理事项
1、接受并执行客户依照《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客户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客户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客户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客户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査询,并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证券公司可以代理客户进行的其他活动。
例题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有( )。
I、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II、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III、投资交易的自由性
IV、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A.I、II、III B.I、III、IV
C.II、III、IV D.I、II、IV
【答案】D
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管理
(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营销,是市场营销管理与证券经纪业务相结合的产物。在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过程中,证券公司提供的经纪业务服务和客户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类金融产品投资是不可分割的,因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是以证券类金融产品为载体的金融服务营销。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主要包括:
1、客户招揽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通过营销渠道,与客户建立关系并促成交易的过程。
2、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贯穿于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的始终。
证券公司通过营销人员开发市场、招揽客户,仅仅是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拓展的第一步,证券公司及其营销人员只有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关系,奠定有广度和深度的客户基础,才能达到业务拓展和提升市场占有率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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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
(一)董事会的职责
1、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
2、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
3、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
(二)经营管理层的职责
1、组织实施董事会相关决议;
2、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信息技术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管理职责、工作程序和协调机制;
3、完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4、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
(三)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1、信息技术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建设规划、信息安全规划、数据治理规划等;
2、信息技术投入预算及分配方案;
3、重要信息系统建设或重大改造立项、重大变更方案;
4、信息技术应急预案;
5、使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审查报告及年度评估报告;
6、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委员提请审议的事项;
7、其他对信息技术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考点:证券公司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
(一)信息技术应用与风险控制措施的同步机制
证券公司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应在业务系统上线时,同步上线与业务活动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系统或相关功能,对风险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和干预。
(二)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机制
1、事前审查
2、事中风险监测
3、事后评估审计
1、事前审查
证券公司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开展内部审查,验证下列事项并建立存档记录:
(1)业务系统的流程设计、功能设置、参数配置和技术实现应当遵循业务合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风险管理系统功能完备权限清晰,能与业务系统同步上线运行;
(3)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障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完整;
(4)具备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备份及运维管理能力,能够保障相关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2、事中风险监测
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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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一)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概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即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投资咨询人员,主要包括两类: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例题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 )的行为。
I.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II.预测和承诺本机构服务的股票收益
III.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IV.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A.II、III、IV B.I、III、IV
C.I、II、III D.I、II、IV
【答案】B
【解析】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保荐代表人
(一)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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