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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八届五中全会鲜明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金融市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对交易所债券市场探索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切实支持实体经济提出了明确要求。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提升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2016年7月,证监会成立跨部门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债)试点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工作。在深入推动的基础上,证监会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主要事项: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五是将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欢迎社会各界对《指导意见》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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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6年5月,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2008年7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基本框架逐步形成,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也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有必要适应行业形势和需要,修订现行证券、基金行业的合规管理规则,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办法》以《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为蓝本,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有效内容,整合形成证券、基金行业统一的合规管理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合规经营基本原则要求。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项业务提出共通的合规基本原则,以增强原则导向,指导各机构规范经营,并为实践中加强监管执法提供规范依据,形成以合规管理为主线的监管规则体系。二是明晰全员合规要求,厘清各方合规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全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全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并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四是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在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对其提出较高的要求。五是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保障。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区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行为的情形,强化问责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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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016年11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监会就《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监会就《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期货公司监管,促进期货公司稳健经营,我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提升为部门规章。同时,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作为实施该规章的配套文件。现就以上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7年4月,我会出台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初步建立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制度。2013年2月,针对期货业由单一业态向多元业态转变的情况,我会对该制度进行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资本与各项业务之间的有机联系。但近年来,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较快,现行净资本监管制度逐渐呈现出一些不适应的状况。一是部分期货公司建立起期货及衍生品综合服务体系,但现行制度对期货公司风险覆盖不够全面,部分关键监管环节把控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需要。二是期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放开后,期货资管产品种类增多,风险特征各异,现行风险计算方式不能准确反映期货资管业务风险状况。三是部分监管指标标准与当前市场容量及行业实际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不能充分满足现阶段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的需要。
此次主要是针对上述已经不适应市场发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从而更好的引导期货公司稳健经营,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提高最低净资本要求至3000万元,加强结算风险防范;二是按流动性、可回收性及风险度大小进一步细化资产调整比例,提高净资本计算的科学性;三是调整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提范围与计提标准,提升风险覆盖全面性;四是鼓励期货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允许期货公司将次级债按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五是进一步强化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管力度。
欢迎社会各界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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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也要从各个方面出发,不要忘记关注证券行业动态。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监会预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行业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监会预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发审委制度是《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发挥专家把关作用,同时对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根据《证券法》的授权,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对发审委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任期、工作程序和监督制度作出规定。
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自成立以来,通过对企业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专业判断并提出审核意见,一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否决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发挥了专家把关作用。同时,也对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审核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为深化创业板改革,完善创业板发审委制度,优化创业板委员结构,提高发审委工作效率,拟在保留部分行业专家和买方代表的前提下,适当调减兼职委员数量,同时将创业板发审委员总人数由35人调整为25人。调整后的创业板发审委,机构更加精简,人员结构更加合理,能够更好地适应创业板改革的需要。
此外,为了进一步发挥发审委对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监督作用,拟同步对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结构进行完善,适当减少来自中国证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委员人数,增加来自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专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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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在复习书本知识的同时,也要关注行业动态,为以后的从业生涯做好准备。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监会就《沪港通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证监会就《沪港通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8月26日,证监会就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6月13日,为规范沪港通业务,我会颁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01号,以下简称《沪港通规定》)。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2016年8月16日,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联合公告》,批准建立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由于《沪港通规定》仅规范沪港通,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后,该规定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我会将《沪港通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
《互联互通规定》是市场参与者开展沪港通及深港通活动的重要依据。《互联互通规定》共19条,明确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相关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提出了要求。
《互联互通规定》沿用了《沪港通规定》的结构顺序,保留了《沪港通规定》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变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第三条增加了“投资者遵守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的表述。三是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空间,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货币进行交收的,另行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对《互联互通规定》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互联互通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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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证监会公开征求《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意见,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证券从业资讯可以关注我们网站哦!我们将会为大家持续更新最新的证券资讯。
证监会公开征求《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意见
日前,证监会就《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发展迅速,截至7月底,79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的管理规模突破11万亿元。基金子公司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也日益显现。
针对当前突出问题,证监会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抓紧完善监管规则。在业务规范方面,前期已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基金专户子公司等机构从事私募资管业务明确业务底线。在基金子公司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方面,证监会也同步启动了两项规则的修订、制定工作。一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更名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二是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本次两份法规文件的修订、起草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加强监管、防控风险。主体监管上,系统性规制子公司组织架构和利益冲突,强化“子”公司定位和母公司管控责任;风险防控上,构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推动行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增加风险抵御能力。二是扶优限劣、规范发展。分类处理子公司现有业务,引导行业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支持子公司依法合规进行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经营,培育核心竞争力,促进子公司业务有序规范发展。三是循序渐进、平稳过渡。立足相关市场环境和子公司实际特点,充分评估政策影响,给予充分的法规适用过渡期,促进政策平稳落地。
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两份文件后尽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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