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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如何认定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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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如何认定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某经营部由孙某个人出资设立,为该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张某是登记业主。因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张某以业主身份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偿付钢材款及违约金。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于2014年3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A公司所属沿街房及银行账户,并提供王某的房产作为担保,一审法院冻结了A公司名下的四个银行账户并查封了两处房产。之后A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申请将已冻结的存款提存至一审法院账户继续冻结,同时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一审法院据此将A公司已冻结的账户资金扣划至法院账户继续冻结,然后解除了上述四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查封了A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

  2015年6月,A公司以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为由,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及利息的冻结和三处房产的查封。法院裁定解除了冻结和查封。随后,A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该经营部、张某、孙某、王某赔偿该公司因财产保全错误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一审判决该经营部、张某、孙某赔偿A公司因涉案保全错误造成的利息损失,王某在所提供担保房产范围内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驳回了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不同观点】

  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主要有两个,一是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如何认定;二是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就这两个争议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前财产保全错误应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无需考虑主观过错,应以错误保全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诉讼本身存在风险性,原告既可能因为胜诉而获得利益,也可能因为败诉而承担责任,同时可能在诉讼过程中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正当损失。因此,基于程序公正的原则,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应承受对等的机会和风险。原告一方若败诉,应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也说明其财产保全申请是错误的,应赔偿因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种观点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过错标准是难以把握的,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的举证难度远大于申请人,往往难以证明申请人存在过错,而且过错要件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会导致各地法院审判标准难以统一,审判结果差异明显。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前财产保全错误,本质上属于一种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关键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只有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出于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且其诉讼请求与法院最终的生效判决产生了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存在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回应】

  判断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