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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管理工作,财政部有怎样的规章制度呢?详情请看本文“财政部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工作指南》发布”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您!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财考办[201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考试组织管理制度,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考试组织机构应配备与所承担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考试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考试组织工作全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评阅等项工作,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答题卡、答题卷;考试实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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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期间,不仅应考人员要遵守规定,监考人员也需要遵守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监考相关规定哦。详情请看本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发布”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考[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一、监考人员在参加监考工作前均应接受必要的监考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本规则及相关工作规程等。二、监考人员不得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入场。在监考期间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吃零食、谈笑,不准做题、谈论与试题有关的内容、对外传递试题或进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考场。不得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其他考试安排。
三、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四、监考人员应于每科考试开始前30分钟进入考点。
五、监考人员在每科考试开始前25分钟,到考点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袋、答题卡袋及相关资料,并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接进入考场。
六、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监考人员要求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上签字后入场(不能代签)。
七、监考人员应主动引导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入座,查收禁止带入考场座位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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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期间,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规章制度,详情请看本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 网整理而出,祝您阅读愉快!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考[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工作。
第三条 各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考试组织机构应配备与所承担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考试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六条 考试...
本文“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考试免试管理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考生们知道注册会计师免试吗?财政部对于CPA考试免试又是怎样管理的?来看看吧!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财考[2012]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全国免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本地区免试审查、上报及下发工作。
第四条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应考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按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五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填写《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单位为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外单位的,应当审查该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破格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地方考办应当审核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公章效果不清晰的,地方考办应当说明情况,并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姓名处加盖公章。
第七条 地方考办应当准确界定免试年度、免试科目。免试年度应当为应考人员提交申请的年度,并不得早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批准年度。申请人应当于当年度考试开始前提交申请。
第八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递交的免试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文件包括:
(一)地方考办关于考生申请免试的请示;
(二)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汇总表;(三)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四)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五)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中“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地方考办应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资料中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九条 在上报文件时,地方考办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模块上传电子数据。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关材料或证明,原件存地方考办,复印件存财政部考办。
第十条 财政部考办负责对地方考办上报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予以正式批复。
第十一条 中国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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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了注册会计师合格证的朋友们,来看看CPA考试合格证怎样管理吧,本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财考[2012]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的审核及发放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的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简称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由财政部考办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持有效的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通知单、免试批复文件复印件或成绩复核回复单),到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申请换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条 地方考办应当对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地方考办应当汇总本地区专业阶段合格证申请人相关资料,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材料中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使用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管理模块对考生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形成上报数据资料电子文件,并同时打印出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在“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应当填写日期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七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前后年度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原件或身份连续的相关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如为复印件,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八条 报名时因手工录入错误或姓名中有无法录入的偏难字,造成与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真实姓名或身份证件号不符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地方考办出具证明或以往年度偏难字表,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九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如有通过成绩复核、获准免试等情形的,地方考办应当在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中相关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的备注栏中注明财政部考办批准的文件号。
第十条 财政部考办进行审核后,向地方考办下发批复文件及电子数据。地方考办收到批复文件和电子数据后,应当及时制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同时做好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发放登记备案工作。
地方考办再次上报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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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财政部也发布了相关报名规定制度,来看看本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管理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办法
财考[2012]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制定全国考试报名简章,组织考试报名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根据全国考试报名简章制定本地区考试报名简章,组织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
第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
第五条 资格审核期间,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报名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确保符合报名要求。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准予报名。
持有国外学历证书报名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国外学历证书原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该学历已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中文证明。
第六条 资格审核工作结束后,财政部考办对地方考办考生报名条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资格审核工作结束后,整理检查本地区报名数据,对报名数据统计表、报名数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时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八条 每年报名工作结束后,地方考办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财政部考办上缴考务费。
第九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按照财政部考办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执行。
在欧洲考区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按照财政部考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财政部考办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财考办[201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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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在注册会计师考试时,可能有考生抱有侥幸心理,想靠作弊取得好成绩,但是这种行为是被严令禁止的,财政部也对考场违规行为做了规定,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0号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0日起施行。
部 长 金人庆
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参加或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考场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第七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九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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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在注册会计师考试期间,考生们应该遵守哪些考场规则吧!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的通知
财考[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
一、应考人员在参加考试前,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本守则。
二、应考人员应在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在《考场情况记录卡》等资料“考生签字”栏内签名,并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
三、在每科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的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应考人员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在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退场的应考人员应举手示意,告知监考人员,且在《考场情况记录卡》等资料指定位置填写交卷时间并签字确认。
四、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蓝色或黑色钢笔和圆珠笔、橡皮、直尺、不具有文字储存及显示、录放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纸张,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座位。
五、应考人员按规定在答题卡和答题卷指定位置用正楷正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并从答题卷第1页一组条形码中取第5号条形码(最右侧一张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内。错填(涂)造成成绩无法确认的,责任自负。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将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六、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答题要求,并按各试题要求将答题结果填写(涂)在答题卡、答题卷指定位置内,答题结果填写(涂)在试题卷、草稿纸或未填写(涂)在指定答题位置上无效。
应考人员在解答试题时,答案题卡的填写(涂)要按答题卡的要求填写(涂),填写处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涂点处用2B铅笔;答题卷的填写及解答要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用铅笔或红色笔解答的为无效答题卷。
答题内容需要修改时,不允许使用涂改液、涂改带、涂改笔。
七、应考人员考试期间如需草稿纸,只能使用考区统一配备的专用草稿纸。
八、应考人员在考试中,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如出现违规行为,将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有关情况将向所在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九、考试结束时间到,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将所使用的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草稿纸等资...
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财政部对此做出了怎样的规章制度呢?详情请看本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欢迎您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5号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已经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谢旭人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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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全国的热度正在逐渐升高,随着会计行业越来越吃香,社会的发展趋势,会计已经在各大考试中占一席之地,出国留学网为您提供全国最热门的会计考试资讯,第一手的资讯让您在考试之前抓住考试的先机!
1、问:在2013年7月1日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且通过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科,如何过渡?
答:凡在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7月1日前,《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科同时合格,而《会计电算化》未合格者,在取得成绩合格单且自考试之日起未超过两年有效期的考生,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只有一次报名参加《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的机会,若这次考试仍未合格,已考过的两科作废。从2013年7月1日起必须一次报考三科并三科考试同时合格,才能取得成绩合格单。
2、问:在2013年7月1日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且通过了《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如何过渡?
答:凡在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7月1日前,通过了《会计电算化》科目的考生,于取得成绩合格单且自考试之日起两年内,并且需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只有一次机会报名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科目的考试机会,这两科同时通过,才视为合格。若这次考试有一科没有通过,则已考过的一科和《会计电算化》成绩作废。从2013年7月1日起必须一次报考三科并三科考试同时合格,才能取得成绩合格单。
3、问:在2013年7月1日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只通过一科的,如何理解?
答:根据《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须同时通过,才可获得两科考试成绩合格单,单科成绩作废。此类考生在2013年7月1日起需一次性报考三科,并且三科考试一次全部通过为合格。
4、问:符合原26号令第十条免试条件的,如何过渡?
答:在2013年7月1日前,符合原26号令第十条免试(即:“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6类专业,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规定,若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视为全部合格,若2013年7月1日以前未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或此科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从2013年7月1日起必须一次报考三科并三科考试同时合格,才能取得成绩合格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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