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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二)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
(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
(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
(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
(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
(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所在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受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城市轨道交通及相关综合交通枢纽内,对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市政府依法确定的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日常运营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运营制度及风险评估制度,制定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维护、改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三)负责运营秩序管理,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及实时客流需求情况,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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