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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公众最为关注的非十八届三中全会莫属。“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表述。
对于即将到来的公务员面试,极有可能考到此次会议的内容,因此,华图教育蔡丽华老师为考生进行热门考点预测。十八届三中全会34条提出:“完善****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关于减少死刑适用是近年来公众的关注焦点,我们可以围绕这一问题出考题。
预测题:十大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保障制度,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要点:
1、一直以来,无论从刑法思想、刑罚理论,还是从司法角度,死刑问题都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就我国而言,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方向已经达成了某种共识,形成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基本政策。
2、本次中央决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正是对一贯刑事政策的继承、发扬,再次彰显了“慎杀、少杀”的理性法治理念。也将引起司法者、民众思想观念的理性回归。
3、从源头上减少我们国家死刑的刑种,这样就必然导致司法当中的死刑实际减少,这样就符合国际上废除死刑减少死刑的潮流,也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的****制度。
4、“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并不会单兵突进,由其彰显出来的价值取向必将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带来一系列的法治变革。
5、首先,刑法总则应对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条件作出更为明确、更具操作性的界定。其次,在保留死刑的罪名上,更应严格限制,并引入先进的刑法理念,如目前对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没有进行规定化区分。再者,死刑适用部分减少后,监禁刑也将随之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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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刑罚方法,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较为灵活且多变,既可能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虽然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极其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易错知识点反复犯错等情况。对于刑法总论当中的知识点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今天就着重讲解一下在刑法总论中关于死刑的适用及情形区分。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手段,因此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适用条件才能发挥作用。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除此之外,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我国刑法同样严格限制了使用条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三种条件的时间节点。犯罪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审判时是指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引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之时。其中额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认定,由于怀孕状态多变且复杂,因此1、最高院在1983年作出的【83】法研字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针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即:人民法院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不适用死刑,即使是被人工流产的,亦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2、法释【1998】18号《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再次指出:对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将怀孕妇女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止的期间亦视为“审判时”。
据此我们会发现,在判定死刑适用条件时应当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同时在事业单位考试时不同选项中及容易混淆死刑适用条件中的时间节点判断,因此同学们应该额外注意这三类情况。
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知识进行考察,从体系上来讲,我国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是一些基础理论,分论则是具体罪名。考察方式较为灵活,总体难度偏大。今天重点讲一下分论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三个相似罪名的区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理解知识点,在考试中能准确判断。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对这三个罪是如何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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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AT考试专业:攻读下列专业的工商管理学硕士,管理工程学和工商管理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我国学生都要求参加GMAT考试:普通管理项目、会计学、保险统计学、艺术管理、行为科学、图书管理学、经济学、财政金融学、信息管理系统、商业教育学、商业管理学、广告设计学、国际贸易和旅游经营学等。
GMAT考试注意事项
进入正式考题之前,有一个计算机考试适应性练习题等,还可随时按"帮助"键
各选项前不用A,B,C,D,E来表示,而代之以椭圆圈。考试过程中,屏幕上一次只显示一道题,考生不能跳跃式回答问题,不能对已经递交答案的问题进行检查和修改
通常情况下,第一道题难度适中,根据内容和难度从题库中任意选出;后面的题则根据考生的答题能力作不同调整2 Quantitative,Verbal部分的几种题目并不依照题型为顺序,且分别计
时。
Analytical Writing中的两部分必须在与考试附带的文字处理器上完成,且分别计时
考试每部分之间有两次5分钟的Optional Break
GMAT考试适用的专业,主要就是以上介绍的几个,也许,每个专业对GMAT考试的分数要求是有区别的,但并不代表GMAT考试对报考这些专业来说是次要的,反之,参加GMAT考试的考生应当以最正式的态度来对待,毕竟,GMAT考试是考生通向美国的一把金钥匙。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要点:罪名”,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注意】 不要为罪名所蒙蔽,罪名的个数并不等于犯罪构成的个数。选择性罪名,表面上有数个罪名,实际上仅指一个犯罪构成。
1)选择性罪名之内不数罪并罚,如不存在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并罚,只定走私、运输毒品罪;
2)被捕后如实交代选择性罪名中的其他内容的,不成立自首;如因为拐卖妇女被捕, 如实交代拐卖儿童行为的;
3)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出现事实认识错误,依照客观事实定罪;如欲盗枪支,实得弹 药的。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 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 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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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省は、4年前に大阪でマンションの一室に忍び込み、帰宅した姉妹を殺害した山地悠紀夫死刑囚ら3人の死刑を執行したと発表しました。
「実に身勝手な理由から被害者の尊い人命を奪った誠に残忍な事案であり、それぞれの被害者や遺族の方々にとって無念このうえない事件だと思います」(森英介法相)
死刑が執行されたのは、大阪拘置所の山地悠紀夫死刑囚(25)と前上博死刑囚(40)、東京拘置所の陳徳通死刑囚(41)の3人です。
確定判決によりますと、山地死刑囚は4年前の11月、大阪市浪速区のマンションの一室に侵入し、帰宅した当時27歳と19歳の姉妹を殺害して、現金5000円などを奪い、部屋を放火するなどしました。
また、前上被告は人が窒息して苦しむ姿に性的興奮を覚え、自殺サイトで知り合った当時14歳の男子中学生、当時25歳の女性、当時21歳の男子大学生の3人を誘い出し、手で口や鼻を塞いで窒息死させるなどしました。
陳死刑囚は10年前、川崎市内のマンションで、中国人3人を殺害するなどしました。死刑執行は今年1月以来で、これで執行されていない死刑囚は101人となりました。(28日11:22)
以上是日本留学网https://riben.liuxue86.com/exam/日语组小编整理的2011年03月日语能力测试的《[日语原文阅读]社会:法務省、死刑囚3人の死刑執行を発表》文章,恭祝大家考试顺利通过!...
作文标题: “建筑工程师”的罪名
关 键 词: 初中初一 650字
字 数: 650字作文
本文适合: 初中初一
作文来源: https://Zw.liuxue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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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文是关于初中初一650字的作文,题目为:《“建筑工程师”的罪名》,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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