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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考招生办法已经公布,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2019年重庆高考体检,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够顺利通过高考体检!
2019年重庆高考体检
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安排和监督指导,由各区县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要求,根据市教育考试院、市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机构不能做出结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商市卫生健康委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军事、武警、公安等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高校体检(测)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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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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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高考体检
由《重庆2017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可知: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14.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做好重庆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7〕1号)规定执行。
15.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的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各体检机构应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6.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17.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机构不能做出结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商市卫计委确定终检医院并作出最终裁定。
18.军事、武警、国防生招生体检工作按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训练管理部《关于印发<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队院校招生学员体格检查办法>的通知》(军后卫〔2016〕305号)执行。
定向招收培养直招士官体检工作,按《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5〕1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9.公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工作按市教育考试院和市公安局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20.考生凭二代身份证和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商卫计部门确定。
21.体检结果由体检机构输入计算机,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打印《体检信息校对表》并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形成考生体检信息。体检信息上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后不得擅自更改。
22.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严肃纪律,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坚决杜绝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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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高考体检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做好重庆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6〕1号)规定执行。
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的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各体检机构应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机构不能做出结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商市卫计委确定终检医院并作出最终裁定。
军事、武警院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按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原市招委、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体检工作按《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5〕1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公安院校体能测试工作按市教育考试院和市公安局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考生凭二代身份证和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商卫计部门确定。
体检结果由体检机构输入计算机,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体检信息校对表》并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形成考生体检信息。体检信息上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后不得擅自更改。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严肃纪律,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坚决杜绝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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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重庆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军检工作须知
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2015年重庆市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军检工作,现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军检对象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各院校招生计划(区分性别)的3倍确定各招生院校的军检分数线,并于6月29日将符合参加军检条件的考生名单,在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进行公布,供考生查询。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军检点参加军检。
二、军检时间地点
7月1日至3日,在重庆市和平医院进行(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军检项目在一天内实施完毕,每天上午7:00开始体格检查、面试,下午13:00开始心理检测。具体安排为:
7月1日: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
7月2日:长寿区、巴南区、綦江区、璧山区、江津区、潼南县、铜梁区、永川区、大足区、荣昌县、涪陵区、垫江县、梁平县、忠县、石柱县
7月3日:万盛经开区、合川区、南川区、丰都县、武隆县、城口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黔江区、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万州区
三、军检内容
军检包括体格检查、面试、心理检测。体格检查按照《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后卫〔2015〕904号)执行,主要考察考生的生理健康情况,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心理检测包括计算机检测和结构式心理访谈;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四、军检结论查询及申诉复议
军检现场设监督复议组,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重庆警备区招生办公室、体检医院各1名负责人组成。军检各项目结论当场告知考生本人,如有异议可现场提出复议申请,由监督复议组现场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持异议的,可向成都军区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对当场不能作出结论的血常规、尿液、血清艾滋病毒、肝功等体格检查项目,于7月5日在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公布检查结论,供考生查询。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7月6日18:00前申请复查(申述复议电话13308320888)。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议,考生的初检结论即为最终结论。
五、注意事项
1.军检时间地点中所指的区县为考生报名区县。
2.考生参加军检不收取任何费用,个人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3.考生参加军检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和2张近期1寸免冠正面相片。
4.考生在参加军检前2天的饮食应以清淡食物为佳,忌饮酒、喝饮料、吃火锅、麻辣烫等,以免因饮食不当造成体检化验项目不合格。军检当日须空腹参加抽血和B超(含妇科B超),军检点和心理检测点均设有小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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