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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银行管理2017考试考点之公司设立制度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银行专业银行管理2017考试考点之公司设立制度”,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7.4.2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进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包括:

  (1)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

  (2)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是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设立公司的内容会因设立公司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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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专业资格银行管理考点之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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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2 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规则:其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其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其三,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很显然前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明显的好处。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①《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后者的规定。

  ②《物权法》未作规定的我问题,《担保法》有关规定仍然可以适用。

  ③《担保法》司法解释有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应该适用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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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考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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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7.2.1 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7.2.2 代理及其种类

  1. 代理的概念

  2.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类型
概念
构成要件

2017银行专业银行管理考点: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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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1. 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5)少数股权

  2. 附属资本

  (1)重估储备,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

  (2)一般准备

  (3)优先股

  (4)可转换债券

  (5)混合资本债券,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6)长期次级债务,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

  3. 扣除项

  (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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