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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银行从业2017个人理财要点之现金管理”,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本网。
1、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的目的是满足日常需求、应急需求、未来消费需求和财富积累与投资获利的需求。
编制预算:
(1)设定长期理财规划目标,并计算所需的年度储蓄
(2)预测年度收入
(3)算出年度支出预算目标:年度收入 – 年储蓄目标 = 年度支出预算
(4)预算控制与差异分析
应建议客户开立三种账户:定期投资账户、扣款账户、信用卡账户
紧急预备金的两种方式:流动性高的活期储蓄、短期定期存款或货币市场基金;贷款额度。
2、消费管理
(1)即期消费和远期消费
(2)消费支出的预期
(3)孩子的消费
(4)住房、汽车等大额消费
(5)保险消费
3、债务管理
(1)先算好可负担的债务额度;银行从业人员应帮助客户选择最佳的信贷品种和还款方式。
(2)合理利率成本下,个人信贷能力取决于客户收入能力和客户资产价值。
(3)注意事项:
债务总量不超过净资产;
债务期限不超过退休年龄
债务支出占家庭收入0.4
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间的比例。
4、现金、消费和债务管理的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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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精心整理提供“银行从业个人理财2017要点之金融市场概述”,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快跟着小编一起来复习吧。
第一节 金融市场概述
一、金融市场概念
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交易机制的总和。包括三层含义:
(1)是金融资产进行交易的有形和无形的“场所”;
(2)反映了金融资产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供求关系;
(3)包含金融资产的交易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价格机制。
二、金融市场特点
1.市场商品的特殊性。交易对象是货币、资金及其他金融工具。
2.市场交易价格的一致性。利率是货币资金价格的表现形式,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不同市场的利率将趋于一致。
3.市场交易活动的集中性。在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的交易是通过一些专业机构组织实现的。
4.交易主体角色的可变性。在金融市场上,市场交易主体的角色并非固定不变的。一般情况下,家庭个人是资金供应者,企业是资金需求者,有时也会变成相反的情况。
三、金融市场构成要素
按照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分类,金融市场包括“主体”、客体和交易中介。
(一)金融市场的主体
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当事人是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企业、政府及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居民个人。
1.企业。企业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础,是重要的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短期资金,主要通过银行借款和在票据市场上进行票据贴现等形式筹措;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所需的长期资金,主要在证券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途径来解决。
2.政府及政府机构。政府及政府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有着双重身份,既是资金的供应者和需求者,又是重要的监管者和调节者。政府收支过程中经常发生资金的临时闲置,将这些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为金融市场供应资金。政府发行债券向金融市场筹措资金,弥补财政赤字或经济建设的资金需要。此外,政府负有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一方面通过授权给监管机构;另一方面是通过政策工具对金融市场实施调控。
3.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目的不是筹措资金或获利,而是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经济和稳定物价。
4.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资金融通活动的重要中介机构,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的纽带。
5.居民个人。在金融市场上,居民是最大的资金供给者。
(二)金融市场的客体
金融市场的客体即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包括同业拆借、票据、债券、股票、外汇和金融衍生品等。
(三)金融市场的中介
在资金融通过程中,中介在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起媒介或桥梁作用。金融中介大体分为两类:交易中介和服务中介。
1.交易中介。交易中介通过市场为买卖双方成交撮合,并从中收取佣金。包括银行、有价证券承销人、证券交易...
03-24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精心整理推荐“银行从业2017年个人理财辅导讲义:基金的分类”,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本网。
1.基金按照收益凭证是否可以赎回,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特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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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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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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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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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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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或银行等代销机构网点, 部分基金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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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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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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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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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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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额度,一般不能再增加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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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不固定,但有最低规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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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精心整理推荐“银行从业2017个人理财复习资料之银监会的职责”,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本网。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査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査,制定现场检査程序,规范现场检査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2)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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