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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高频考点有哪些?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上】”,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1、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是指经济处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
经济周期分为四个阶段: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一般来说,银行业的整体经营状况与经济周期相一致。
2、宏观经济发展目标
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一般包括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3、经济结构
经济结构是指从不同角度考察的国民经济构成,一般包括: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城乡结构、产品结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技术结构、消费投资结构等。经济结构对商业银行既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
4、产业结构
国民经济可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低是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比低的重要原因。
5、消费投资结构
从支出角度来看,GDP由消费、投资和净出口三大部分构成。值得注意的是,私人购房支出属于投资中的固定资本形成,不属于私人消费。
6、行业的市场结构特征分析
根据行业市场结构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完全竞争行业、垄断竞争行业、寡头垄断行业、完全垄断行业。
7、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行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
8、影响行业兴衰的主要因素
影响行业兴衰的因素主要有技术进步、政府政策、行业组织创新、社会变化和经济全球化。
1、货币的起源与演变
货币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
按照马克思的货币起源学说.货币是伴随着商品价值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而最终产生的。商品价值形式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发展变化阶段:简单的价值形式阶段、扩大的价值形式阶段、一般价值形式阶段和货币价值形式阶段。
货币产生后.伴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形式经历了不同的演变过程,主要包括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信用货币(包括可兑换的信用货币和不兑现信用货币)、电子货币。
2、货币政策的内容、目标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采用的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信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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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1)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销;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注】(1)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三种。
考点: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和约定免责事由。
(2)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①继续履行;
②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受害人在采取措施减轻损害的过程中,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只要受害人所支付的费用是合理的,则应由违约当事人承担这些费用。
③支付违约金;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④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⑤采取补救措施。
考点:婚姻法
(1)婚姻法的五项原则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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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理财业务的销售管理
(1)销售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认购、赎回以及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业务作出规定。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从产品评级方面,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从投资者风险评估方面,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商业银行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过程中误导投资者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除外;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投资者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考点: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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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个人活期存款
个人存款又称储蓄存款,是指居民个人将闲置不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储蓄业务客户群体大,其主要风险操作风险较为明显,需要切实防范。
个人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款、保证金存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办理储蓄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1)活期存款通常1元起存,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除活期存款在每季度结息日时将利息计入本金作为下一季度的本金计算复利外,其他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利。
(2)从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3)计息方式:一种是积数计息;另一种是逐笔计息。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两种存款外,国内银行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6个存款种类,只要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计结息规则由各银行自行把握,具体采用何种计息方式由各银行决定,储户只能选择银行,不能选择计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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