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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银行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初级银行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危害货币管理罪

  1.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4.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5.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即对真货币进行加工,使之面额或含量发生变化。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破坏银行管理罪

  破坏银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公众”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包括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两种情况。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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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银行法律法规:民事法律基本规定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初级银行法律法规:民事法律基本规定”,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民事法律基本规定

  1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2 自然人

  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 法人

  1.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企业法人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和外商参与方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二是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4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 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 义务的合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7.2.2 代理及其种类

  1. 代理的概念

  2.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种类<...

银行考试2017风险管理重点:限额管理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银行考试2017风险管理重点:限额管理”,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1.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将所承担的市场风险规模控制在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使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例如通过表内方法是基于商业银行利率风险敞口大小,结合对市场利率走势的预测,积极主动地调整资产负债的匹配状况。

  2.限额管理正是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交易组合定义、限额结构和限额指标设定与审批、限额监控与报告、限额调整、超限额管理等。市场风险限额指标主要包括:头寸限额、风险价值(VaR)限额、止损限额、敏感度限额、期限限额、币种限额和发行人限额等。

  (1)头寸限额(Limits on Gross or Net Positions)是指对总交易头寸或净交易头寸设定的限额。总头寸限额对特定交易工具的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分别加以限制;净头寸限额对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相抵后的净额加以限制。在实践中,商业银行通常将这两种交易限额结合使用。

  (2)风险价值限额(VaR Limits)是指对基于量化方法计算出的市场风险计量结果来设定限额。例如,对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出的风险价值设定限额。

  (3)止损限额(Stop-Loss Limits)是指所允许的最大损失额。通常,当某个头寸的累计损失达到或接近止损限额时,就必须对该头寸进行对冲交易或立即变现。止损限额适用于一日、一周或一个月等一段时间内的累计损失。

  (4)敏感度限额(Sensitivity Limits)是指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对单个市场风险要素(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微小变化对金融工具或资产组合收益或经济价值影响程度所设定的限额。

  商业银行在实施限额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制定并实施合理的超限额监控和处理程序。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对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并及时将超限额情况报告给相应级别的管理层。

  3.风险对冲。除了采用限额管理来控制市场风险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冲市场风险的目的,即当原风险敞口出现亏损时,新风险敞口能够盈利,并且尽量使盈利能够全部抵补亏损。例如,使用利率掉期对处于利率风险之中的资产负债进行套期保值。 风险管理实践中,商业银行可以同时利用多种金融衍生产品构造复杂的对冲机制,以更有效地降低其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市场风险。利用衍生产品对冲市场风险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构造方式多种多样、交易灵活便捷等,但通常无法消除全部市场风险,而且可能会产生新的风险,如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需要特别重视的是,金融衍生产品本身就潜藏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有能力把握多种金融产品组合在一起所形成的复杂状况,并且具备风险对冲所需的强大知识和信息技术支持。此外,使用衍生产品对冲市场风险还需要面临透明度、会计处理、监管要求、法律规定、道德风险等诸多问题。

  风险管理实践中,商业银行可以同时利用多种金融衍生产品构造复杂的对冲机制,以更有效地降低其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市场风险。利用衍生产品对冲市场风险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构造方式多种多样、交易灵活便捷等,但通常无法消除全部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