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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应对疫情稳妥做好2020高考体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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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应对疫情稳妥做好2020高考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妥做好今年高考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未完成高考体检的市(区)、县(区),可于近日启动高考体检工作,结束时间不得晚于6月25日,体检表扫描时间另行通知。

  二、有关要求

  各市(区)、县(区)招委会要协调当地教育行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考体检实施方案,报本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要采取错峰错时、设置考生专用通道、封闭式管理等办法,避免考生大规模聚集及与其他就诊人群接触,切实保障考生及体检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2015年海南高考体检工作通知

    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讯:2015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实施办法》公布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均须根据报名所在市县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逾期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考生自行到医院体检或复检的结论不予承认。体检收费标准按琼教办〔2013〕74号文件执行。

  (一)体检时间

  体检工作的具体时间和体检地点由各市县招生办确定,但须在3月20日前结束

  (二)体检内容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

  (三)体检要求

  体检工作由各市县教育局会同当地医疗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应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

  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4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琼教办〔2014〕6号)要求,成立由教育局牵头,卫生局、招生办、体检医院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体检工作。市县教育局要与体检医院签订体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任务、要求和责任。体检医院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生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开展前要对所有参加体检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要求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体检工作纪律,按照省考试局编印的《2015年海南省普通高考体检工作指导手册》和《2015海南省普通高考体检信息卡》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客观准确的给考生做出“合格”或“合格,专业受限”或“不合格”的体检结论。避免错检、漏检和信息填写(填涂)错误等情况发生。对于体检结论不合格的考生,市县招生办要书面通知考生,并告知考生可以申请复检以及复检的时间和地点。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县招生办应根据体检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采集考生的体检信息,并在3月30日前完成体检信息的上传工作。考生在4月1日后可上网查询自己的体检结果。

  (四)复检和终检

  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考生,可在4月5日至10日向所在市县招生办提出复检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市县招生办在4月15日前组织申请复检的考生到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我省高考体检的终检医院。对复检结论有疑义的考生,市县招生办在4月30日前组织考生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终检,并在5月5日前将复检或终检结果通过网络上传给省考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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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高考体检工作通知

 

  2015年四川高考体检工作通知


  体检工作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11号)、《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和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普通高校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由县(市、区)招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招办介绍,由市州招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仍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者,不再复查。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对《体检卡》的填涂进行检查,确保医生签名、医院盖章完整规范。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所提供的体检材料,一律无效。

  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各地招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关于做好四川2015年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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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4年高考体检工作通知

 

  以下江苏2014年高考体检工作通知由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为您提供,希望对您2014年高考有所帮助!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4年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2014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加强体检工作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1. 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高校人才选拔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牵头设立专门的体检站,负责本地区的体检工作。各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合作,依托卫生部门的技术、人力、场地和器材等条件,配备体检设施,积极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体检信息采集,切实把体检工作抓好、抓实。

  2. 认真做好参检医生的选拔、培训及纪律教育。各地在体检工作开始之前,要精心选拔医务人员,并组织参检医生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和体检标准,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要加强对参检医生的纪律教育,杜绝违纪舞弊行为,确保体检结论准确无误。对在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严肃处理。

  3. 建立健全体检工作责任制。各市中心体检站要加强对所辖市、县(市、区)体检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中学(报名点)要协助招生考试机构做好考生体检的组织工作。考生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各参检医生要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和程序,避免出现差错,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卡(表),并对本人所检查项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4. 规范体检工作程序。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中规定的程序组织体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在体检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抽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体检站要有专人负责引导考生参加体检,并负责体检卡(表)的移交和保管,整个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接触体检卡(表)。体检站应设立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体检时体检医生应当场告知考生的视力、校正度数、血压,考生若有疑义应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上述项目的复检。各科检查完毕后,须由负责检查的医生签字或盖章。主检医生要负责综合各科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项目体检结论与总结论相符。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市中心体检站审定,必要时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中心体检站仲裁审定。

  各体检站对考生所做的“不合格”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核准。如考生仅军事院校(含国防生、预备军官学员,下同)、公安院校(含政法院校招收的公安类专业,下同)受限,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卡中,外科项目的医生意见一栏,应填写为“合格”。

  二、体检标准

  1. 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政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

2014年甘肃高考体检工作通知

 

  以下2014年甘肃高考体检工作通知由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为您提供,希望对您2014年高考有所帮助!

  关于做好2014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体检工作的通知

  甘招委发[2014]1号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

  为做好2014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在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教育、卫生、纪检、招生等部门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考生的体检工作,研究和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的体检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体检时间

  体检工作由各市(州)自行组织安排,3月底前完成体检工作。

  (二)体检医院

  体检医院由县招生委员会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承担。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结束后,如考生对体检结果存有疑义并要求复查,可向所在县级招办申请批准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后仍有疑义的,可向市(州)体检领导小组申请并报省招办批准同意后,由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进行终检,并做出最终裁定。

  参加招生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要求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主检大夫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当年有子女参加高考的医生应予回避。

  (三)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四)体检表的管理

  1.体检表上的考生号、考生姓名、考生照片等由各县(区)招生办公室统一打印。体检表要求按考生号顺序每50份装一袋。肝功化验单不得粘贴在体检表背面,直接装入考生档案袋。

  2.体检医院印章和医生签章必须使用蓝色印泥。

  3.体检站必须成立检查验收组。检查验收组要对考生体检表进行逐一验收检查,重点检查医生填写有无错项、漏项、表述不清、体检结论与实际不符、印章漏印或不清等情况。

  4.体检表条形码由招生部门负责粘贴。条形码粘贴必须沿条码区粘贴端正,姓名一端朝向表格左边,考生号一端朝向表格右边。粘贴时不得超出条码区,不得覆盖黑色同步区。

  5.参加体检工作干部要求认真仔细,责任心强。保管和运送体检表,要求专人负责,专车运送。

  6.体检表扫描安排在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