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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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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严厉打击大学生高考枪手
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为了确保2016年普通高考平稳有序进行,我省将多举措加强高考期间高校在校生学生管理,严厉打击替考作弊,特别是高校在校生参与高考替考作弊。
省教育厅要求高考两天各高等院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切实负起责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高考期间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及时掌握学生动态,严防在校学生参与高考替考作弊活动。特别要注意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违纪作弊行为。通过诚信警示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明白参与高考或替考作弊对社会、对自身的严重危害,特别是要让所有学生知晓参与高考替考作弊将被开除学籍,并接受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
省教育厅要求各高等院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对校园广告栏、校园网以及校园内张贴的所有文字材料进行全面排查,凡发现涉嫌招募高考“枪手”、组织助考作弊等重要线索,逐一进行清理核实。对举报或发现有替考嫌疑的学生要迅速调查核实,果断处置。需要公安部门配合查实的线索,要及时向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有关线索材料。凡发现有在校学生参与替考作弊的,将严肃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记者 张潇 实习生 吴愿晶 勾达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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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志愿填报 |
中国记者揭发高考“枪手”引发外媒关注
外媒称,中国942万考生以及一名卧底记者6月7日参加了一年一度的全国高考。中国恢复高考38年,2015年首次有媒体记者混入替考组织,揭发“枪手”助中学生跨过大学门槛的非法交易。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网站6月8日报道,《南方都市报》(简称南都)记者在江西省南昌市替考的调查性报道发布后,江西省教育厅与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立即做出部署,要求南昌市教育考试院联合警方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当时距考试结束已不到20多分钟,南昌市教育考试院与警方采取行动,将涉案“枪手”控制。
学者分析,高考舞弊反映了教育制度腐败和大学水平过于宽松,要彻底杜绝替考等舞弊行为,就应规范教育部的办事机制,并提升对在籍大学生的学术课业要求。
报道称,2015年,南都记者成功“潜伏”进入一个高考替考组织,并与湖北个别高校的多名大学生,一起充当“枪手”,在南昌一些高考点参加了考试。
据报道,这名不署名的记者在去年11月就与“枪手”组织成员接头,并提供了一张本人真实照片和虚假身份信息(包括姓名,籍贯,年龄,学历和专业等)。此后,双方就以“上下线”关系联络。
“上线”当月为这名记者提供一个替考组织的内部编号,随后向他确认是考文科还是理科,并说明理科替考收入较高。
2015年4月,“上线”通知团队出发时间。5月,“上线”要求这名记者补拍身份证相片。在高考前几天,南都记者按“上线”要求赴武汉,双方第一次见面。
本月5日晚上,这名记者随同“上线”以及十余人,包括武汉几所知名高校的大学生,从武汉坐火车抵达南昌,在海军招待所落脚。
高考之前一天,一名男子来到宾馆,发放高考使用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给替考生。替考“枪手”还被告知,由于系统内信息和“枪手”面孔、所出示证件一致,考场查不出来。
报道称,记者“卧底”替考,揭发替考违法犯罪的事件,6月7日在舆论界引起广泛关注。针对“替考”事件,中国教育学者熊丙奇指出,伪造身份证和准考证的难度大,如果没有教育部门的“内鬼”里应外合,“枪手”不可能顺利通过从办考证到监考等各个环节。他认为,司法机构应调查此案,并严肃打击。
他说:“从整体制度来看,高考舞弊是教育腐败的外部表现。政府部门应加强民主管理并规范办事机制,不可以只是几个人拍板说了算。”
报道称,高考舞弊猖獗,也折射出中国大学教学不严的问题。熊丙奇说:“如果考生是因为成绩不好才需要作弊,那么按理说,他们进了大学后很容易就被淘汰,但这种情况却没有出现,可见大学教学相当宽松,中学生才会产生‘反正进得了大学就能高枕无忧’的作弊心态。”
新加坡《联合早报》6月8日还报道称,南都记者“潜伏”到高考替考组织,经调查后揭发了替考“枪手”的价码。
据报道,替考的酬劳按分数高低而定,考上河南一本院校可得2.5万元,考上河南二本院校可得2万元。考上山东一本和二本院校的酬劳则分别为2万元和1.2万元。
中国大学是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分批次录取学生,一本院校指第一批次录取的本科大学,大多数是全国重点大学;二本院校是指第二批次录取的本科大学,大多数是一般的综合性大学。中国的大学,还进一步被区分为985高校和211...
高考枪手代考 法律绝不姑息
这可能是史上时间最快一次对高考“枪手”进行曝光的案例。今年高考第一天,《南方都市报》以“现在进行时”的方式报道,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高考替考组织,试图通过充当“枪手”牟利。目前,警方已控制代考嫌疑人,江西省教育部门也已介入调查。
早在2014年11月,该报社记者即与高考“枪手”组织成员接头,以卧底方式混入该组织,一路进行跟踪调查,最终掌握这个高考替考组织的内幕。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其中过程想必十分惊心动魄。但相关报道在网上传开后,并没有赢得满堂喝彩,反而出现不少质疑声音。批评焦点集中于,记者为何不在考试前报警,而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有人认为,记者替考也属于违法行为。
我对记者以卧底身份参加考试过程,不是没有疑问。记者若想验证假身份证件能否混入考场,只需要通过身份查验环节即可,无须参加考试。但我更想说,对记者调查如何更合宜的讨论,不该冲淡对替考事件本身的关注。
高考“枪手”现象,就像高考制度的牛皮癣,是对高考公正性的挑战与伤害。遗憾的是,这一现象不仅没有绝迹,近年来反倒随着高考身份查验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升级而更新换代,呈现出组织化、团伙作案的特征。去年曝光的河南杞县高考替考事件,就牵涉到考生家长、中介人员、枪手以及替考组织人员和充当“保护伞”的有关官员,俨然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
这次曝光的江西替考事件,更多事实仍有待于调查,但从目前情况看,问题已非常严重。替考组织采取跨省作案手段,人员分工明确、行事隐秘。尤为骇人的是,其伪造的身份信息竟然保存于江西教育考试院系统,在江西教育网上,还可查询到照片显示为替考者的高考学生体检报告。究竟哪些人在为这个替考组织铺路,这背后又牵涉到哪些部门,不免让人有所联想。
替考组织的猖獗行为,暴露出有些地方高考现场监管的软肋。如报道指出的,依靠肉眼识别身份证准考证存在漏洞。每年高考,各地都如临大敌,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加以保障。据报道,有的地方今年还采取无人机进行监考。为何在至关重要的身份查验上,手段和技术却如此落后?各地要做到身份信息联网识别,相信并非难事。如公安部门和酒店旅馆就有身份信息联网制度,不妨把这些技术手段应用于高考身份查验流程。
更重要的是,在如何提高替考行为的违法成本方面,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按照相关办法,找人替考者,考生面临的处罚是取消本次考试科目成绩,最高停考3年;替考者若是在校大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罚。可对那些主事者如中介人员、监考人员,只是简单规定参照相关法规党纪进行处理,其结果往往以行政处分代替法律惩罚。杞县替考事件中,有涉案人员称,自己做替考业务3年,“一点事都没有”。如此,对替考行为又怎能形成足够的法律震慑力。
道高一尺,魔必须高一丈。江西替考事件警示,是时候尽快出台《考试法》,以“作弊入刑”等方式抬高替考的违法成本。例如,2010年有内地学生被人请到香港做“枪手”,持假身份证为香港学生应考美国的大学入学考试,结果被当地法院以串谋诈骗罪判刑入狱半年。这并不是说,只要立法规范就能一劳永逸地根除高考作弊、替考等行为,但杜绝这些行为,法律不能缺席,更不能纵容。
05-27
河南高考:"枪手"违规报考后主动退出 不追究责任
2015年高考首日6月7日恰逢周日,河南省教育厅近日发布通知,高考期间,全省各高校、各普通高中须切实加强高校在校生、高二在校生管理,严防在校生参与替考。
无故未到校,逐人查清去向
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高考的公平与秩序,全省各高校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严格请销假制度,一般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核清原因,要经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对无故未到校、不参加学校统一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者,要逐人查清去向,对去向可疑者,深查细究,防止学生参与替考。
对未安排作为高考考点的普通高中,高二年级实行周日正常上课。对安排作为高考考点的普通高中,有条件的学校要统一组织高二年级学生集体活动;不具备集中活动条件的,应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在每天考试期间对高二学生点名核查,严防替考。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经主管校长审核把关。
违规报考后主动退出
不追究责任
河南省要求,各高校、普通高中加强纪律教育,使学生明白参与高考作弊对社会、对自身的严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险性。对已违规报考、试图参与作弊的“枪手”,在高考前主动交出准考证,退出考试的,一律不予追究。对高校在校生代替他人考试者一律开除学籍,对高中在校生替考者,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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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曝光有人组织外地大学生到河南开封参加高考替考。组织替考者称,他们花钱买通了监考各环节,打点一个考场起步价7万元。在有的考场,“枪手”比对指纹错误,监考员仍让他通过。当天,教育部派人进行调查。河南招生办回应,该省今年高考已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
首先,是有关监考人员的责任。新闻报道中称,监考人员与外面的人员理通外应,为“枪手”提供便利,甚至是收受金钱。那么,相关监考人员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滥用职权罪,即作为教师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监督高考,行使着国家公权力,他们却滥用权力,任由“枪手”替考,造成恶劣影响;另一个则是受贿罪,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次,就是组织替考人的责任。如果组织替考人帮助“枪手”伪造或者变造他人身份证,以达到替考的目的,同时,利用通过收买监考员的方式,让监考员为替考提供方便,那么,组织者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伪造、变迁居民身份证罪,另一个是行贿罪。但是,对于组织替考这种行为本身能否定罪,存在比较大的争议。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检察机关对组织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5被告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2012年的“河南开封替考案”,公安机关对组织中介者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认为依照现行刑法无法定罪处罚,而认为无罪。
从现行刑法来看,河南检方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徇私舞弊罪通常是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行为,而组织者往往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并且,目前司法解释也取消了单纯的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只是作为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一个情节。因此,要打击这种非法组织考试行为,还应当完善刑法,单纯增设相应的罪名。譬如有检察官提出增设“非法组织替考罪”,即在国家级考试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统一考试中,组织他人替考,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
再次,在替考案中,往往伴有国家工作人员为替考人员办理假户籍、假身份证等行为。譬如在“甘肃天水替考案”,就有派出所所长和民警收受他人贿赂,违法为考生办理假户籍、假身份证。那么,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须数罪并罚。
最后,则是那么要求他人替考的考生及其家长的责任。如果他们明知要伪造、变造身份证等才能替考,仍然要求组织替考者伪造、变造身份证并提供费用,则可能作为共犯,涉嫌伪造、变迁居民身份证罪。如果他们明知组织替考者收买监考人员,仍然积极提供金钱,让组织者行贿监考人员,则可能作为共犯,涉嫌行贿罪。如果没有上述这两种行为,则可能接受行政、纪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
...06-07
为了防止大学生当“枪手”混入高考考场,昨天,教育厅下发紧急文件,要求各高校不允许学生请假,若有无故不到校者,要及时查清去向。(6月6日《武汉晚报》)
不准大学生请假可理解
对于湖北教育厅下发的这份紧急文件,网友多是嘲讽、质疑和批评,对此笔者倒有不同看法。
众所周知,大学生当“枪手”是近些年公开的秘密。作为“过来人”,熟知考试类型和答题技巧,而巨额的暴利和较低的违法成本使得众多“枪手”前赴后继。比如2004年驻青岛高校开除了充当“枪手”的十余名在校大学生;2010年4月湖南省永州市自考就发生过大规模的大学生代考事件,当场抓到了60多名代考“枪手”……
而大学生枪手集中的地区有个共同特点,多为管理松懈、学风散漫甚至师生“同谋”代考的高校。湖北是教育大省,仅武汉地区就有79所大专院校,如此众多的高校资源,加强管理很有必要。我们注意到,此次教育厅要求,6月7日、8日高考期间,各高校学生(含研究生)应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高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一般不允许请假。这里有几个关键点:一是针对7日、8日高考期间,二是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核清原因,说明并非不是完全不能请假。该规定时间短而又针对不同对象区别对待,既不会对大学生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也是防止大学生充当“枪手”的一项严格措施。斯涵涵
把住考场入口不就行了?
禁止大学生请假以防止他们去当“枪手”,这不能说不是一个办法,但却是一个最笨的办法。我们知道,当“枪手”的人遍布各行各业,可不只是大学生这一个阶层。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的逻辑,岂不是要学个定身法,在高考那几天把考生以外的人全都定住才行?
其实想要杜绝“枪手”替考,用不着那么复杂。靠现有的制度和手段,完全可以把“枪手”拒之门外。我们知道,考生入场,需要带身份证、准考证、学籍卡等身份证明。即使这一切都可以造假,监考老师的手里还有一份带考生照片的底档,监考手册也明确要求监考教师要逐人进行对照。只要监考人员严格按照监考流程做事,把住考场这一个关口,有多少“枪手”都进不来,就算混进来也能被及时发现。
所谓“打蛇打七寸”,做事情只要能抓住重点,所有困难都会迎刃而解。考场里面验个照片就能解决的事情,却不惜担着侵犯大学生正当权益的风险发布禁令,有关部门的工作似乎是没有抓到点上。出现过大学生当“枪手”的事情,就禁止全体大学生请假,这种“一个人生病,所有人吃药”的管理方式,只能说明相关部门管理方式落后、简单粗暴。 刘昌海
◎三言两语
不准请假是违法行为
也许确有一些大学生当“枪手”替考的,但那毕竟是少数人的行为,如此规定无疑是把所有大学生都当成枪手嫌疑人,且意图限制其人身自由,不仅是对广大学生的侮辱,更是违法行为。虽然该紧急文件没有完全禁止学生请假,但要逐人查清去向的规定还是有侵犯学生隐私的嫌疑。只要请假理由合理,学校就应该允许学生请假。除非有证据证明学生在撒谎,否则完全没有理由去查清其去向。 杨国栋
防“枪手”岂能草木皆兵?
说实话,高考防枪手的种种措施也是必要的,但不能越界过头。具体措施应该放在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和进考场的身份核对上严把准入关。一旦发现了“枪手”拿下即可,既名正言顺又即时高效。大可不必兴师动众草木皆兵株连到大学生身上。
...03-23
2013年03月22日18时 感谢您阅读由高考频道(https://www.liuxue86.com/gaokao/)编辑、收集、整理的《大学生当高考“枪手” 法院判其一年管制》资讯,高考资源网资讯来源于大江网王文!
在校大学生王某为牟利充当高考“枪手”做答案,并通过无线电接收设备将高考题答案发射到考场内已订“服务”的高考生。经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以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王某管制一年。
经法院查明,2012年5月,易某的朋友王某某找到王某等一些在校大学生,并教他们使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舞弊,协助其出售高考答案。当年6月6日上午,订购了“服务”的考生在吉水某中学附近为王某租用了一间民房用于架设无线电通讯设备,为高考时发射答案作准备。当晚,王某测试设备时被吉安市公安局网监支队侦测到,并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王某与同伙使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舞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鉴于王某的行为在抓获时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又自愿认罪且系在校大学生,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江南都市报 孙小文 记者 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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