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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除经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为健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第三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条 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应当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
第十二条 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三条 试卷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确保教育考试机构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
试卷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
06-06
吉广网讯 6月6日下午,吉林市副市长陈东带领教育、公安、环保、城管、供电等部门负责人,对吉林市高考考务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组一行先后来到吉林四中、吉林朝中考点。每到一处,视察组都仔细查看考点考试入场检查工作情况以及考场无线电屏蔽和压制系统、手持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等设施的运行情况,了解考点周边噪声治理、道路交通疏导等情况。随后,视察组一行又前往位于市招生办的考务指挥中心,通过视频系统观看各县(市)区保密室的保密工作开展情况。
陈东强调,高考涉及千家万户,不仅社会关注度高,而且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抓住每一个细节,维护好高考秩序,做好考卷保密工作,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确保高考工作滴水不漏、顺利进行,让吉林市所有考生都能以良好的状态参加高考,发挥出应有的水平,考出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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