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实行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备案范围
凡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三)、(四)款,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以及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处分或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属于备案范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职工辞职不属于备案范围。
二、 备案程序
1. 用人单位对职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可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部门咨询。劳动仲裁部门应于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对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告知用人单位,并予以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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