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建议方案》,对随迁子女的认定条件、父母条件、政策落实时间等方面提出建议。
以就学年限作为主要条件
方案建议,对于一般省市,随迁子女在父母经常居住地接受完整的高中教育,至高中毕业有3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即可以在当地参加高考和录取。对于京沪等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考虑增加一年与义务教育的衔接;随迁子女至高中毕业有连续4年以上就学记录的,即可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高考和录取。初中毕业在中考前有连续一年就学记录的,即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和录取。
父母条件与子女接轨
方案建议,进城务工人员夫妇一方在流入地有常住证明的,其子女即应当被认定为“随迁子女”并允许在当地入学。常住证明包括工作证明(劳动合同附工资证明、单位出具证明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和居住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暂住证、水电费收据等任何一项)。
如果进城人员提供纳税或社保证明确有困难,但是其子女具备从小学至高中的连续就学记录,即应被允许参加就读地的高考和录取;如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具备从小学至初中的连续就学记录,应被允许参加就读地的中考和录取。
统一考试、公平录取
为了从根本上实现教育公平、防止“高考移民”,方案中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制定方案,废除招生指标和分省命题制度,建立全国统一考试、公平录取体制,为各地广大学生的教育公平奠定制度基础。
各省市均应在全国大多数省份出台2013年高考报名方案之前制定随迁子女高考方案(如江苏等省2012年高考方案要求在上年11月1日报名),并明确规定自2013年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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