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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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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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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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20号
奉贤校区:上海市奉贤区海泉路100号
梅陇教学部: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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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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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高职 □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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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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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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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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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高招办公布的2010年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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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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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专业限招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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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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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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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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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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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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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取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德、智、体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时按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文科按语文、英语、数学成绩排序,理科按数学、英语、语文成绩排序。
2、在报考我校的考生中,对总分在本批资格线以上、高中阶段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原则上以2010年5月18日前的电子档案为准),给予投档线上文化成绩加5分后排序录取。
3、凡具有文艺特长和体育特长(近三年省市级以上竞赛得奖)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实行平行志愿的上海考生在我校招生计划满足且本人愿意服从调剂的前提下,学校承诺进档不退。
5、英语专业英语口试成绩B级以上,英语笔试成绩100分以上(满分150分)。德语专业英语口试成绩B级以上,英语笔试成绩95分以上(满分150分)。
6、报考我校艺术类的考生还必须参加各省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者方可填报我校艺术类志愿。
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按5∶5比例计入录取总分,择优录取。英语单科成绩50分以上。
下列考生优先录取:
(1)上海考生取得上海艺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证、文化投档成绩达到上海市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英语单科成绩50分以上,直接录取。
(2)上海考生专业成绩达到上海市艺术类专业统考前150名,文化投档成绩达到上海市艺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直接录取。
浙江、江苏、江西、河南、山东、安徽艺术类考生,录取标准参考各省招办的要求。
7、报考空中乘务专业考生,需取得我校面试、体检合格证,方可填报该志愿,面试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按5∶5的比例计入总分,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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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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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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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高职教育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7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5000元(沪教委财(200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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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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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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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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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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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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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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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学期满,达到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或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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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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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4941403(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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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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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1376(信访办)、64941367(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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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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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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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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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奖学金
(1) 优秀奖:每学期评定一次,获奖学生比例不低于30%。
(2)单项奖学金:科技成果奖、精神文明奖、“忠诠—尔纯”思想政治教育奖、乐尔福奖学金、中企建设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单科优秀奖、体育运动奖、优秀论文奖、各类竞赛奖等。
2、 资助困难学生的措施
(1)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校帮困奖学金、校“詹守成奖学金”、校“励志”奖学金等。
(2)贷:国家助学贷款。在校学生符合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可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最高可贷5000元/年,生活费或住宿费最高可贷1000元/年。同时,符合条件的新生在报到当日,可给予1000元的“诚信助学贷款”。
(3)勤: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并优先考虑申请助学贷款的经济困难学生。
(4) 补:特困补助。学校对经济贫困的学生进行定期补助;学生家庭如遇到突发性的特殊困难,可申请一次性补助。
(5) 助:社会助学。学校接受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私营企业基金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品学兼优贫困生的捐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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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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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外省市考生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高考分数达到重点本科院校批次前三名的,学校录取后分别减免第一学年全部、1/2、1/4学费。
2、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外省市考生,高考分数达到重点本科院校批次第一名,若在校期间能获得优秀奖学金,则继续免除该考生当年学费。
3、学生入学一学年后,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考核,给予一定比例的
学生在全校范围内选择转专业学习的权利;第二学年后,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考核,给予一定比例的学生在学科内优先选择专业方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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