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全国统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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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全称 |
上海海洋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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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读校址 |
校 本 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沪城环路9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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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校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沪城环路9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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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校区: 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4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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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次 |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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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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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
1.按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第二学期结束后按大类所含的专业重新选择专业。 2.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级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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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 入学后除日语、朝鲜语专业外,其他专业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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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
无男女比例。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专业对应用人单位一般只招男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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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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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录取规则 |
⑴各省级招办按规定向我校投档(投档比例:按各省规定)。 ⑵对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我校招生政策实施校内加分(加分对象限上海考生,具体政策详见我校网站及招生简章),以加分后的总分为依据,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总分相同情况下,按语数外三门合计分数顺序录取;如语数外三门合计分数仍相同,理科按数学和外语合计分数顺序录取,文科按语文和外语合计分数顺序录取。⑶对未进入专业志愿但同意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日语及朝鲜语专业同等分数时优先录取非英语语种考生。 ⑷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我校不降分录取。 ⑸报考英语(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应用英语(高职)专业的考生须通过高考英语口试,口试成绩作为录取参考。 (6)各省录取具体办法以各省招办公布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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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4.中澳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5000元;(沪教委财 [2005] 34号) |
住宿费标准 |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500元(沪价费 [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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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学校名称 |
上海海洋大学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海洋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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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联系电话 |
招生办公室:021-61900607 61900608 619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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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
021-61900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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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网址 |
http://www.shou.edu.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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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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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须知 |
自主招生加分政策(限上海地区本科考生) 为促进考生全面发展,对进档考生,经其本人申请,我校审核认定,执行下列自主招生政策: 1.本条所列学生,经核准,可加15分 我校艺术特长生冬令营测试成绩为A级者。 2.本条所列学生,经核准,可加10分 ⑴经重点中学推荐的应届优秀学生; ⑵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⑶高中阶段获得区县级(含)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团干部称号或学科单科竞赛奖励者; ⑷艺术类定级考试(按最高十级计)在八级以上者(含八级)或我校艺术特长生冬令营测试成绩为B级者。 3.本条所列学生,经核准,可加5分 ⑴高中阶段获得校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干部或获得区级以上除2-⑶外其他奖励者(不含集体奖项); ⑵艺术类定级考试(按最高十级计)在八级以下六级(含)以上或我校艺术特长生冬令营测试为C级者。 4.符合本条所列学生,经核准可加3分。 获得除3-⑴外其他校级奖励者。 5.加分不累计,考生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6.5月1日后登陆我校网站申请。具体办法请到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加分名单我校招生网站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