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2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23、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的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注意,没有调查处理决定)
22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25、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②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③事故现场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26、事故调查的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施工发生单位组织施工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再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27、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时,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28、事故调查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的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229、事故处理期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之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之内作出批复;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0日。
230、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驾驭不放过;(4)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231、《建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l)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 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32、《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
23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丁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35、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士.措施的资料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3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一般包括: 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施.丁.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I 拟进人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顶人员及特 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以及其 他应提交的材料。
237、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筑法》还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23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39、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40、★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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