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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法院调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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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法院调解的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一、调解的开始

  《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确认案件、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甚至在起诉以后尚未立案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具体来讲,在立案以前,如果当事人不反对,而人民法院又认为该案件适宜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再通过诉调对接的方式,固定调解结果;在立案以后,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各个阶段均可以进行调解。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既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法院进行调解。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协议违背法院调解有关原则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民事调解规定》第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结束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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