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地域管辖的分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般原则:原就被 (被告所在地)
补充规定有四种:
一是双方被监、劳
一年以下原来地
一年以上监、劳地
二是户口双注销
只能被告居住地
三是双军加一地
团级以上单位地
四是离婚双离家
超过一年常住地
例外规定:被就原 (原告所在地)
八种情况记心田
一、二两种身份诉
下落不明失踪人不在国内居住人
三、四被告被监、劳
五是被告户口销
六是赡养不一地
七是非军离非文
八是补四单离家 (指补充规定之四)
离婚管辖特别定
国内管辖涉外人国外定居国内婚
国外定居国外婚
不理一方原来地 (定居国不予受理)
国内最后居住地
一方居内一方外
国内一方住所地
双方在外未定居
原或被,原来地
特殊管辖有九种
前七都有被告地
一是合同无协议
加上合同履行地
二是票据纠纷诉
加上票据支付地三是保险合同诉
保险标物所在地
四是运输合同诉 (违约)
始发地或目的地
五是侵权行为诉
加上侵权行为地
六是运输事故诉 (侵权)
先到地或发生地
七是撞船、海损诉
先到、发生、扣留地
八是海难救助诉先到地或救助地 (指被救船舶先到地)
九是共同海损诉
先到、终止、理算地
合同纠纷可协议
被、履、签、原、标物地专属管辖 不、港、继 (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