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工作条例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学生培养与教学管理于一体,创建优良校风、学风,拓展教师“教书育人”的内容和形式,推行全员育人的教育理念,以试点形式在我校逐步实施班主任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及《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开展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充分认识班主任在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像重视业务学术骨干一样重视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把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师德建设、提升育人水平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学生班级是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基层单位。每1-2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班主任的聘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学生处作为班主任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院(系)成立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每一名教职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班主任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班主任在学生处的统一指导和院(系)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教育管理工作,准确掌握所带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与辅导员工作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 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引领。熟悉班级学生情况,掌握学生思想特点、动态及思想政治状况,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意识,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文明礼仪规范。
(二)学业指导。认真做好学生的专业学习指导,加强班级班风、学风建设,培养和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建立学习目标、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老师反映。组织开展课程学习、辅导交流会,深入课堂听课,并根据院(系)的安排,参加监考工作,抓好考风考纪。
(三)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深入了解所学专业对应的企业、行业和职业特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通过开展专题座谈会、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等指导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所带班级学生明确就业方向和奋斗目标,并指导学生选择切实可行的就业途径和方法,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激情与兴趣,增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促进就业。保持与毕业生的联系,做好毕业生调查和校友工作。
(四)弱势群体帮扶。掌握特殊家庭学生信息,关注家庭贫困、心理障碍、行为失范、学习困难等特殊学生的情况,给予资助、关爱与指导,落实有效的帮扶措施。
(五)日常教育管理。负责综合素质测评、评先奖优工作;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与资助的实施与诚信、感恩教育;负责学生请假等日常事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学生提出推荐意见;做好军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处分,突发事件处理,班集体活动,保险参保等各项事务工作;做好违纪学生的帮教工作;做好与学生家长、任课老师、辅导员等的联系与沟通工作。
(六)班团建设。开展班团干部队伍的选拔与组建,加强学生干部的培养和班级建设;指导班集体特色项目建设和班级活动;指导班团干部开展综合测评、评先评优、奖学金评定和推优等各项班级管理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 每个自然班配备1名班主任。原则上1名教师担任一个班的班主任,最多不超过2个班。为保证班级工作的连续性,班主任任期原则上为一届。
第九条 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热爱学生工作的教师或管理人员中选聘。选聘范围包括在职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党政干部、退休教师(干部)。
第十条 班主任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在大是大非、重大事件上能够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业务水平较高,具有所带班级相同或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开展学生工作所必需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基本工作技能。
(三)品行端正,举止文明,关心学生,以身作则,热爱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意识。
(四)熟悉学校的规章制度,能履行班主任的各项职责。
第十一条 班主任的选聘工作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班主任名单应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班主任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各院(系)负责本部门班主任的指导、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学生处负责全校班主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完善班主任的选聘、管理等具体措施,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班主任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全校所聘班主任应按要求参加各项培训;各院(系)在学校统一培训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进行各类具体培训、指导。两级培训情况计入班主任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班主任因学习、进修等情况离岗的,应向院(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六条 班主任按学年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学生处统一部署,院(系)负责具体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将考核结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其中考核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班主任总人数的20%。
第十七条 全校实施后,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与其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津贴发放、职称评审挂钩。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八条 各院(系)应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为班主任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物质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班主任津贴,津贴标准为6元/生·月,一年按十个月计发,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津贴发放和考核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学习、培训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的学生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星级班主任”奖,评选比例不超过班主任总数的5%。每学年进行一次星级班主任的评选表彰工作,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获得“星级班主任”称号的教师,学校统一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在职称晋升、评优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处、室、院(系)应把本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班主任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