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网络食品经营具有信息准确、交易快捷、交易跨地域等不同于食品实体交易的特点,同时网络食品安全作也逐渐成为全世界的一个监管难题。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标志我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有了两个“第一”:一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二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样规章的国家。
保健品、特医品特殊管理
据介绍,《办法》在制定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科学设定法律义务,明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的职责,严格科学设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规章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对于入网销售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要求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外还需要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同时,《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对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办法》还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神秘买家质量抽验
对于传统实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市场在商品的抽验过程当中,监管人员可以面对面完成直接取样、封样等一系列流程,那么在虚拟的场所如何对网络销售食品进行质量监管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将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
“设计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帐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实际上就是在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的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的保证消费者的权益。”陈谞表示。
陈谞表示,为了保证公正性,《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的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也规定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对于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表示:“必须是企业、社会、公众、政府几方面形成合力,大家有一个共向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才能做好监管工作。”
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这就要求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成分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新规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7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办法》不仅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明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的职责,对抽样程序、电商平台的惩处措施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来管辖。对于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则由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进行管辖。
陈谞说,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这就要求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成分。
“在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当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说,第三方平台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所以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
“对于第三方平台而言,如果发生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第三方电商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崔恩学表示,第三方平台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作为一家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参与市场的发展,本身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把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细化、具体化,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食品的监管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陈谞说,抽检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陈谞说,《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地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延伸阅读:
北京、上海等多地已出台网络餐饮相关监管规定,严防“黑作坊”经营。部分第三方平台未公示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有商家未按当地规定在外卖包装上标示安全食用时限。
消费者——
维权时不清楚“十倍赔偿”规定
订外卖时如果吃到不洁食物应当获赔多少?不少消费者对此并不了解。
近日,徐女士通过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订外卖,结果吃出一条虫,投诉后仅从平台方面获赔10元抵用券。刘女士也有类似遭遇,她在外卖里吃出了蟑螂,“商家提出300元私了”。两人均向记者表示不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举例说,假如订外卖花费70元,消费者可要求额外赔偿1000元,而不是700元。但他同时提醒消费者,应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商家——
外卖包装上未标示安全食用时限
多地对网络餐饮包装提出要求,北京、四川、福建等地均规定需标明食品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但记者询问数名北京地区的餐饮店工作人员,他们均表示“不清楚这一规定”,也不会在外卖包装上贴类似标签。
《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要求,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加贴封签,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消费时限,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
“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应当严格执行”,张立文指出,“去饭店吃饭的话,从常理上讲,普遍认为饭菜是新做出来的。但订外卖缺乏监督环节,商家应标明饭菜是什么时间做的、在多长时间内可以食用。”
记者注意到,北京、四川、福建对网络餐饮包装要求相对严格,上海、浙江、辽宁则有所放宽,“鼓励或建议”加贴封签,标示食品加工时间和消费时限。
平台——
未公示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
为防范“黑作坊”,上海、北京、福建等地除规定第三方平台审核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还要求第三方平台在网站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
北京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和登记,及时更新经营者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并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记者搜索发现,几家知名第三方平台在北京地区的商家页面并没有公示相关资质信息,部分平台虽添加了“商家证照”一栏,但有商家未上传证照。
“在对商家进行资质核查的过程中面临一些难点”,美团方面表示,“商家基数大,核查时间久,并且有些商家的资质文件难辨真伪。”
送餐员——
存在“无健康证”上岗情况
上海、北京等多地要求送餐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美团、到家美食会均表示,配送人员要接受体检,拿到健康证之后方可上岗,“这是硬性规定”。
到家美食会方面称,公司内部有专人对员工健康证的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当员工健康证一年期满后,会督促并监督员工进行更新办理并登记。
为节省成本,部分商家选择自行配送,有时会雇人专门送餐,按配送的单数计算报酬。由于送餐员的流动性较大,不会查是否持有健康证,也有“无证上岗”的情况。
网络订餐纠纷如何解决?
第三方平台有责任对纠纷事件做出处理。首先,平台应将商家行为在网上进行公告并予以处罚;其次,应通知其它第三方平台,建议其慎重考虑与商家的合作,或将该商家列入黑名单,拒绝合作。
他说,如果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且商家、平台不进行处理,考虑到起诉至法院成本过高,可以选择去工商、食药监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快速处理机制,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确保消费者迅速得到合理补偿。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