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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商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l~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此外,为便于对董事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还规定,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或者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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