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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一卷考试试题及答案(4)
一、单选题
1.某选区选举地方人大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A 宣布甲、乙当选
B 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 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 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答案】:C
【解析】:
[考点] 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对应选代表数额不足情形的处理,参见《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24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2.下列关于宪法分类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是由英国宪法学者戴雪最早提出来的
B 凡是以文字或者文件形式体现出来的宪法就是成文宪法
C 1889年的日本明治宪法和1830年的法国宪法都是钦定宪法
D 英国的不成文宪法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构成的
【答案】:D
【解析】:
[考点] 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最早由英国宪法学者J.蒲莱士提出的宪法分类;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故正确答案选D。
3.以下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是:
A 某市劳动局鉴于锅炉安全事故频出的现状,发出通知要求全市所有单位购买锅炉时必须购买A厂生产的锅炉
B 某市因为外地某厂生产的酱油有质量问题,遂发出通告要求本市所有商店不得出卖此厂生产的酱油
C 某市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指出几个厂家生产的锅炉质量有问题,要求各单位不要购买
D 某市鉴于本市猪肉市场混乱,遂在外地猪肉进入本市的必经之路设卡进行检验检疫
【答案】:A
【解析】:
[考点] 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甲国和乙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丙国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丁国既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也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曾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声明。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对下列哪项案件没有诉讼管辖权?
A 某政府间国际组织与甲国之间就双方是否违反某项条约义务而引起的争端
B 甲国与丙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C 丙国和丁国之间就某项条约解释的争端是否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但两国均曾发表过国际法院任择强制管辖的声明
D 甲国与乙国之间签订的条约中规定的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争端
【答案】:A
【解析】:
[考点]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在对人管辖方面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联合国会员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声明书,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并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并履行相关的其他义务的国家。
在“对事管辖”方面,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分为三种:一是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的管辖;二是在现行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三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发表声明,就某项争端如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且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因此甲乙丙丁四国均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A项中国际组织不能成为诉讼当事国,国际法院无管辖权,B、C、D项均属于“对事管辖”的情形。
5.中国甲公司于2005年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 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方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A 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 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 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 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答案】:C
【解析】:
[考点] 逾期承诺
一般来说,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但公约并没有一概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根据公约规定:①要约人在收到逾期的承诺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示承诺虽已逾期,但仍视为有效的承诺。此时,逾婀承诺有效,合同成立,迟到的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②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本题承诺逾期,故C项正确。
6.某国远洋货轮“亚历山大号”满载货物从S港起航,途中遇飓风,货轮触礁,货物损失惨重,但尚未实际全损。货主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在此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A 必须接受委付
B 拒绝接受委付
C 先接受委付,然后撤回
D 不得接受委付
【答案】:B
【解析】:
[考点] 保险委付
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失由第三者过失引起时,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如追偿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也不必将超出部分退还被保险人。据此,当选B。
7.有关《十二表法》的特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法律,它主要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
B 《十二表法》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比较注重对程序法的规定,其程序法内容位于实体法之前
C 《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D 《十二表法》程序烦琐、形式主义严重
【答案】:A
【解析】:
[考点] 《十二表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但不是最早的法律。
8.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的?
A 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
B 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
C 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具有丙国国籍
D 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
【答案】:A
【解析】:
[考点] 继承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李某去世时在乙国有住所,且其子女争议的股票、银行存款等遗产系动产,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规定。
9.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B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C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D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答案】:D
【解析】:
[考点] 反垄断调查程序
《反垄断法》第40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A项正确。
第41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B项正确。
第43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C项正确。
第44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D项中的“应当”是错误的。
10.下列对于西周司法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B 西周时期已经建立“五听”制度
C “五过”是西周有关行政官员责任的法律规定
D 西周时的“三刺”制度,是指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答案】:C
【解析】:
[考点] 四周司法制度
西周时期把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1)“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2)“五过”是西固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人人罪,曾以其罪罪之。(3)“三刺”制度。画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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