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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五】
考点: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股票类)的,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股票类)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2)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釆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股票类)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规定予以处罚:
①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②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③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④向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⑤未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⑥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⑦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⑧未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⑨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
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釆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釆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 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 会公众发行;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三】
考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认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概念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定罪处罚。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主体 | 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单位。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 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 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因而在本罪中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欺诈募 股或欺诈发行债券。 |
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投资者(即股东、 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
客观方面 |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经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 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四】
考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主体 |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主观方面 |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
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客观方面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①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②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③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⑤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五】
考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和法律责任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认定
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 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行为。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主体 |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 |
主观方面 |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
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的财会报告及其他重要信息的管理秩序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客观方面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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