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经德、智、体全面考核,不宜在院校继续培养者。
(二)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者;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慢性病,连续三个月、累计半年不能痊愈或愈后不能坚持正常操课者;伤残或作大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操课,不适宜继续在军队工作者。
(三)连续两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二十四学时(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者。
(四)飞行学员、舰艇学员因某种原因中止学习,且不宜在军队工作者。
士兵学员和青年学生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连续两学期累计三门考试课程或历年累计有四门(含)以上考试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五门(含)以上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者。
(四)需作第二次降、留级者。
(五)提高培训层次后,又达到降低培训层次条件者;降低培训层次后,又达到降、留级条件者。
(六)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其中一次为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受到三次纪律处分者。
(七)达到降、留级条件,且无培养前途,或该专业未连续招生,又不宜调整专业者。
军官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符合降留级第四、五、六款条件之一者。
(二)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经过补考,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两门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四)考试作弊或旷考者。
(五)受到两次纪律处分者。
(六)因故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要求退学或原单位要求中止学习者。
退学对学员不是一种处分。学员退学,由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部队生退回原部队,地方生退回原户口所在地。院校出具相应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