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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六】
考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认定
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主体 |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
客体 |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
客观方面 | 该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 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
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 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主体 |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
客体 |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 利益 |
客观方面 | 该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 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 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立案标准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三】
考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含交易价格、交易量等)的行为。
2、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主体 |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
主观方面 | 该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
客体 | 该罪的客体是侵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
客观方面 |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制造市场 假象,影响证券、期货市场 |
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立案标准
(1)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2)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 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 量50%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 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 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 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 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四】
考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认定
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概念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主体 |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主观方面 | 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
客体 |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
客观方面 |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
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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